因土地纠纷打架 婶婶状告亲侄子索赔医药费
参与互动(0)李生是黄蓝的亲侄子,但两家因土地纠纷一直都有矛盾。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黄蓝报警称李生殴打了她。警方决定对李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李生对此不服申请复议,最终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李生的拘留决定虽被撤销,但他还是没能逃脱另一场官司,原来婶婶黄蓝以被其打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
李生是海口某中学教师,去年3月16日,他被美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对此决定李生颇感不服。事情起源于去年3月10日,当日下午1点多,李生的婶婶黄蓝向新埠边防派出所报警称,在美兰土尾村海边被自己的亲侄子殴打致伤。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6天后,派出所认定李生于2012年3月10日13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土尾村海边的小路殴打黄蓝,因此决定对李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李生不服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口市政府维持了美兰公安分局的决定。李生随后将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美兰公安分局所提供的伤痕照片、医院病历资料等仅能证明黄蓝被人殴打受伤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是被李生殴打导致的。并且李生是黄蓝丈夫的侄子,其他证人与当事人都是亲戚关系,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各自的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均有利害关系,由于土地问题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纠纷,因此,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美兰公安分局对李生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婶婶状告侄子,要求赔偿医药费
“殴打”事件后,黄蓝入医院被诊断为:肺挫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上肢挫伤、腰肋部挫伤、神经性耳聋。共住院27天,花费医药费1.69万元。经法医两次鉴定,黄蓝的损伤属轻微伤。随后婶婶黄蓝将侄子李生告上法院,要求李生赔偿其医药费。
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李生承认自己曾用手推开黄蓝导致其摔在地上的情形,但坚决否认对其有过殴打的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黄蓝诉称李生殴打其致伤,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生确实实施了殴打并导致其构成轻微伤的事实,但李生用手推开黄蓝致其摔倒在地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黄蓝受伤及治疗情形,可确定李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李生应当赔偿黄蓝医疗费3389元。
一审宣判后,黄蓝与李生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李推搡老人存在过错
黄蓝诉称, 女婿伍某的证言证明他听到黄蓝喊救命的声音,看到一位中年男子用手朝黄蓝脸部打了一拳,黄蓝顺势摔倒在地下,中年男子接着又用脚踢了其肚子。黄蓝认为即便没有女婿的证词,从人的自我保护本能和常识上来说,当人摔倒时的条件反射性的动作是用手着地,以保护自己的内脏器官。所以,正常情况下,在平地上摔倒挫伤的多是上肢和下肢。而黄蓝的诊断均证明所受的伤为肺挫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如果不是被李生殴打,从医学和常识上说根本无法形成肺挫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腰肋部挫伤。
黄蓝还认为,“殴打”事件后住院期间,李生曾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来到病房向黄蓝赔礼道歉和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协商成功,又在医院里闹事,黄蓝的家属再次报了警。
李生辩称,当日两人相遇前,黄蓝就因家族纠纷产生冲突而受伤在身。“当时她站在我左手边,我坐在电动车上准备回家,她双手抓住我衣服不让我走,”李生说,“我就用左手推开她,她摔倒在地上,我便回家了。”李生说,作为黄蓝的侄子,他向来尊老爱幼,是一位任教多年且获得优秀评价的教师,又刚为人父,不会无缘无故去殴打他人,更不会随便推搡年事已高的老人。李生认为,在状告美兰公安分局的案子中,他已经胜诉,说明自己并没有殴打黄蓝,因此没有理由让其承担医药费。
海口中院认为,黄蓝与李生发生纠纷,虽然法院认定黄蓝被殴打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是被李生殴打导致,并撤销了美兰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李生认可了其用手推了黄蓝并导致其摔倒在地,因黄蓝是65岁的老年人,结合其病历,证实了黄蓝存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对黄蓝的伤情,李生并不能完全免责。法院最终判定,李生向黄蓝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199元。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刘怀律师认为,行政判决对民事责任划分并无约束作用,本案中,李生承认推了黄蓝一下并致其倒地,黄蓝摔伤住院,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黄蓝有权请求李生赔付其医药损失。但黄蓝并无证据证明其身上的伤是由李生的行为所导致的,李生推搡了一下黄蓝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尽管,法院已经判定撤销美兰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因此,法院就“二八”划分责任,让李生承担20%责任合情合理。(记者 刘凡静 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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