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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统计严重作假应追刑责

2013年09月09日 14: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统计造假的罪魁祸首是畸形的政绩观,要遏制统计造假,还需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近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对群众举报的云南省陆良县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抽查的28家工业企业上报2012年工业总产值63.4亿元,初步核实为28.2亿元,虚报35.2亿元。

  造假之烈,触目惊心。从报道披露的情况看,造假的数字已经远远超过了“拦腰砍一半”,完全可以用肆无忌惮来形容。而这样的统计作假现象并非云南陆良所独有,在许多地方、不同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究其原因,罪魁祸首是畸形的政绩观。“数字出官”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了潜规则,统计造假已经成了官场的顽疾。为了让数字好看,一些地方部门领导授意下属弄虚作假,职能部门也参与其中,不仅未履行监管之职,反而助纣为虐,成为造假的帮凶。

  虽然从去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刮起了打击统计造假的风暴,但收效甚微。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违法的成本和风险太低,尚无法触动造假者的利益。

  问责统计作假,有统计法等法律,也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但遗憾的是,统计法中虽然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却似乎难以从刑法中找到贴切的罪名,而处分规定只是一个追究违纪责任的部门规章,其最高的处分也只是开除。这被认为是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和足够威慑的主要原因。

  然而细究我国刑法,在追究统计造假的刑事责任上也并非毫无办法。我国刑法规定了渎职类犯罪,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统计造假的行为,影响了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给上级制定政策、实施决策带来误导,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声誉和权威,情节严重的也未必不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情形,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庾向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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