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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核定出错 车主讨说法状告交警4年未果

2013年09月11日 09: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时至今日,来自东北吉林的王胜强仍不甘心——他和广州市交警支队“杠”上了。因为车型核定问题,他于2009年将广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诉讼历时4年多,至今仍在继续上诉。

  事情缘起于王胜强所驾粤AS3155号牌客车。2006年,广州市交警支队将该车核定为中型普通客车。王胜强认为该车应属于小型普通客车,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要求更改车型。2008年,广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该车车型改为“小型普通客车”,之后又告知更改车型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再度改回“中型普通客车”。

  2009年2月11日,王胜强以“被告一次错误作为导致两年多的不作为和反复错误作为”为由,将广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近31万元。

  ■事件回顾

  9座客车被核定为“中型普通客车”

  粤AS3155号牌客车,共有9个座位。2006年12月,王胜强购买此车并前往广州市番禺区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中型普通客车”,车载人数核定为12人。

  然而,王胜强所持是C1驾照,准驾车型是“小型客车”,他随即向番禺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提出应更行驶证为“小型客车”,但其要求并没有得到回应。

  直到2008年2月开始,王胜强在清远市阳山县被交警扣车,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处罚款1500元,他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同年10月,他在虎门再次被罚。

  于是,王胜强开始了自己的维权漫漫长路。2008年11月底,广州市车管所根据其上访意见,将车型由“中型普通客车”改为“普通旅行型小客车”,载客人数由12人改为9人。

  事情终于得到了解决,王胜强并没有满足于此。2008年12月初,他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赔偿费用共计31万元。

  就在王胜强等待相关部门“给个说法”的过程中,他收到广州市车管所寄来“通知书”,声明该所于车型更改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所致,需重新更正手续,改回中型普通客车。

  2009年2月,王胜强一直诉状将广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其就两年多以来不作为行为赔偿311000元。

  经过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院审理,广东省高院于2010年5月认定王胜强所驾车型属于中型普通客车,同时以“超过2年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2010年10月底,广东省检察院下发行政抗诉书,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2011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王胜强的起诉。

  ■争议焦点

  1、“小型普通客车”还是“中型普通客车”?

  王胜强认为,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附录1《机动车类型分类表》规定,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属于“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属于“中型普通客车”。

  粤AS3155号牌客车只有9座,车载人数小于等于9人,当属“小型普通客车”。

  广东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对于乘坐人数可变化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车辆类型录入。虽然粤AS3155号牌客车实际车载人数为9人,但其属于“金杯牌SY6480A型”轻型客车,其出厂时的技术参数核定的载客人数6-15人,上限为15人。广州市交警支队将其核定为“中型普通客车”的行为恰当。

  记者致电该车生产厂家华晨金杯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咨询车型核定事宜。该企业工作人员告知“9座是一个比较尴尬的车型,没有明确的型号规定,需要根据各地车管所开出的行驶证来确定”。

  2、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均认为,广州市交警支队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并核发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王胜强于2007年1月领取上述《机动车行驶证》。王胜强若对广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不服,应最迟从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的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王胜强于2009年2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予以驳回。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王胜强自领证之日起,不断地与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交涉,要求更改车型核定,并在2008年12月1日成功将车型更改为小型普通客车,广州市车管所重新核发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王胜强于2009年2月起诉市交警支队在2006年12月22日的登记行为,虽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但该后果是市交警支队的更改行为所致,非王胜强自身原因造成。终审法院以“超过2年法定起诉期”为由驳回王胜强的起诉,缺乏依据。

  王胜强依旧没有放弃,他曾四次前往位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他说“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记者 杨大正实习生 李婷婷 金祖臻)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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