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安徽庐江原政法委书记受贿373万获刑11年

2013年09月11日 11:17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走访调查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对安徽省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荣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3648206元、一条金饰品摆件和四条金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卢荣友先后利用担任庐江县冶山乡(后更名为冶父山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乡长兼安徽巢湖冶山水泥厂厂长、安徽冶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其利用担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二人索贿230万元,并且非法收受吕某某、宋某某等十三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095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又先后利用担任庐江县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干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六人共计人民币27万元,为他人公司发展、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卢荣友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荣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自1996年至2012年期间,受贿价值人民币3730951元,其中索贿230万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根据被告人卢荣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且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卢荣友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业已生效。(记者 黄娜娜)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