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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包皮手术生殖器被烧伤未保住 医院赔49万

2013年09月11日 11:17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一次小小的包皮环切手术,由于术后治疗过程中的错误操作,竟酿成一场重大医疗事故,受害人郑某被剥夺了男人的自尊和“性”福!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男性生殖器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49万元,原告郑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同时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9日,郑某在某民营医院行包皮环切术,术后又进行短波治疗,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强度过大、时间过长,致郑某阴茎及会阴部烧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因治疗效果不佳,郑某又先后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其生殖器最终还是没能保住。

  2013年4月,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民营医院在对郑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郑某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因包皮环切术造成阴茎龟头及阴茎大部分缺失,性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郑某在该民营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实际经营者是某医药公司。

  2013年5月,郑某将该民营医院及医药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10万余元人民币的索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民营医院辩称已将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某医药公司,应由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药公司辩称其与医院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至被告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原告郑某到被告民营医院行包皮环切术,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民营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民营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已构成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药公司明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民营医院签订协议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经营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由于原告的医疗损害发生在民营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医药公司期间,故被告医药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吴侠)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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