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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骗领房屋养老金 面临近百万罚款

2013年09月11日 13: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每个小区都有多则上百万,少则几十万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这笔钱按规定只能专款专用,且需要全体业主同意。不料,却有不法物业公司打上了这笔钱的主意。前日,深圳市住建局致函福田区住建局,要求对通过伪造公章,擅自组织征集签名,骗领48.6万余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据悉,该公司将面临近百万元的罚款。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福田区翰岭花园尚未成立业委会,现由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今年8月5日,该花园有业主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公开的维修资金使用数据,了解到小区管理处申请了一笔486725.91元的专项维修资金,而经了解,该小区多数住户均不知道有该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该业主随后向市维修金中心及福田区维修金管理机构反映,并同时向辖区梅林派出所报案。

  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这笔钱是怎么申请出来的?经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派人调查,发现翰岭花园电梯维修工程是存在的,但是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中,利丰物业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首先,业主大会表决不合法。对于该工程,利丰物业公司在没有取得社区工作站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征集签名,并声称签字同意的业主有200多人。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无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故此次会议属于无效会议,相关表决也不合法。其次,伪造公章用于业主大会会议证明,利丰物业公司已承认伪造“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翰岭社区工作站”公章,用于制作虚假的业主大会会议证明,以骗取维修资金。

  目前,利丰物业公司已于8月9日将48.6万余元工程首期款全额退回至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随后做出处罚措施:书面致函福田区住建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15条规定对利丰物业进行处罚;向全市书面通报处罚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协会在行业内给予利丰物业公开谴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1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这意味着利丰物业公司将面临近百万元罚款。(记者/李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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