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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中移动案庭审争议:花钱买流量还是服务?

2013年09月12日 09:2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上月起引发舆论关注的“律师状告中国移动‘霸王条款’”一案,昨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原告主张,自己购买手机上网包月套餐时,没有被移动运营商合理告知“未用完流量月底会清零”一事,导致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并且进一步认为清零规则本身就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因而将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法庭上,作为原告的两名律师刘丹阳、刘明和一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一方也派出了两名代理律师,其中一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这场只有律师和法律专家出席的庭审上,双方辩论一度变得高度专业化。被告代理律师法学院教授单飞跃在庭辩第一轮就独自发言超过20分钟,洋洋洒洒解释“电信套餐的属性是商品还是服务”,把庭辩变成了一堂专业课;而曾为单飞跃学生的原告代理律师也不甘示弱,直接挑战自己的老师“说话缺乏根据”,令气氛近乎剑拔弩张。主审法官最终放弃控制律师们发言长度的努力,只要求双方“记住自己身为代理人的立场,不要把个人身份带到法庭上来”。在长达 4个半小时的庭辩之后,审理告一段落,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将择期判决。

  双方争议焦点

  “套餐”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原告认为,自己花10元购买70M上网流量后,这70M流量就成为自己依法支付购买的财产。因此按照《物权法》和《消法》,被告的清零行为是对己方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害”,依法应当恢复流量或现金补偿。

  被告则认为,原告购买的不是作为“物”的商品,而是服务。单飞跃直斥原告方的说法是将电信服务套餐“实体化、有形化、商品化”,并且主张,套餐本身就包含各种条款的提供和限制,不能单独将其中一部分条款拆出来当成实物,要求只实现这一部分条款。对此原告则强调,无形、非实体的仍然可以是物,双方在套餐的法律性质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什么是交易惯例?

  移动公司的一个主要诉讼理由是,“月底清零”作为几乎所有包月套餐的一个默认内容,也是国际电信业通行惯例,使用手机多年的原告不可能不知晓,因此要求被告必须告知这一点,显得不合情理也没有必要。单飞跃更是强调:“(套餐月底清零)是生活中的基本常识,只要有常识的人我想都懂。”

  原告刘丹阳则反驳说,按照法律原则,所谓的惯例即使通行多年,如果与法律强制规定抵触也应当废除。而清零的做法与物权法、消法相抵触,国际上更是各种套餐类型都存在,以惯例的说法来对抗是行不通的。

  诉讼性质:违约还是侵权?

  对原告而言,起诉移动公司违约或是侵权是一个策略选择问题。如果将重点放在“被告在协议中未告知套餐清零”上,则是违约之诉;如果重点放在“清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侵害(不论告知与否)”上,则是侵权之诉。两名原告最后的选择是一个诉违约,一个诉侵权。

  单飞跃则认为,案件的性质既不是违约,也不是侵权,而是“债权确认之诉”。由于这个观点过分学理化,最终没有被任何一方作为具体策略讨论下去。

  原告请求:恢复套餐所清流量 允许结转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一切请求

  两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返还7月未消费被清零的流量,或以现金补偿;停止今后的清零行为;赔偿取证中的金钱损失(100到300元);在长沙几大主要报刊刊登道歉启事;以及全额承担诉讼费。

  原告之一刘明在庭后向记者表示,最关键的诉讼请求在于“停止今后的清零行为”这一项。“虽然这是个个案,但如果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移动公司今后必然会修改这方面的规则,因为其他消费者也可以同样要求赔偿。”他说。另一名原告刘丹阳也在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中表示,虽然这起诉讼只是一粒沙,但希望能“聚沙成塔”,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被告方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单飞跃当庭表示,三大运营商正在承担“出气筒”、公众情绪的“替罪羊”的角色,并要求原告收回对被告的诋毁。“煽动公众情绪是一种轻松的做法,但真理就是真理,正义就是正义,我们必须抑制情绪,回到理性上来判断。”刘茸)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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