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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遭入室盗窃业主拒交物业费 专家:应依法维权

2013年09月12日 09:55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无论是居民住宅还是商务写字楼,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后都希望获得优质的物业服务,但有时事与愿违,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侵害业主的权益,此时业主应保持冷静保留证据,依法维权化解物业纠纷。

  热线一 频遭入室盗窃,业主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解答: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是由物业管理合同所确定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其职责才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虽然包含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业主丢失的财物都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因为入户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范围,已经超出了一般物业管理公司所设置保安的职责范围。

  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业主这一损失就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也不能因此而拒交物业费。

  热线二 房屋对外出租,房东和租客谁交物业费?

  解答: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业主即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管理公司一份,由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这样可以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即本应由业主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经转移至承租人承担,但此时业主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业主没有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经确认,则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向业主追交。

  热线三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能否将部分服务外包?

  解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如保安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业主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用经业主同意。即除遇特殊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服务转委托其他公司,如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的,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宁宁)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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