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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借宿竟被朋友绑架 两“损友”分别获刑

2013年09月12日 11: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两名在东莞谋生的年轻人因为没有地方住,投奔朋友借宿,没料到竟然被朋友结伙绑架。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两名绑架犯有期徒刑五年和五年六个月且均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11月25日23时30分,在东莞谋生的年轻男子崔某、李某因为没有住的地方,就来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莲涌西路十三巷3号某出租房,找崔某的朋友“广西仔”(另案处理)借宿。后崔二人在一间房内休息。不久后,“广西仔”纠集时年21岁的广西男子陆某、22岁的四川男子雍某以及“广东仔”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房内用拳脚、皮带对崔、李实施殴打,抢走崔的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和一部知己牌V11型手机(约价值450元),抢走李的身份证。后陆等人将崔、李关押在房内,并威逼崔打电话向其哥哥要2000元,并将钱汇到陆等人指定的账户。期间,陆直接与崔的哥哥通话进行威胁,后崔的哥哥答应汇款。

  去年11月26日中午,陆等人将崔、李带到该楼另一个出租房继续关押。当天17时许,崔、李趁机逃跑并报案。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陆、雍抓获。破案后,已缴回部分财物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雍某为勒索财物而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人使用暴力劫持被害人的程度相对较轻,也未取得财物,属于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以绑架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雍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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