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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写欠条向丈夫借钱 离婚后男方要女方全额还款

2013年09月12日 13:2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妻子写欠条向丈夫借钱,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全额还款。女方觉得男方太绝情,无法接受,双方打起官司。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案例

  老婆向老公借钱离婚时全额偿还

  阿强与小美(均为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小美向阿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本人今天向阿强借5万元,今后定要连本带息一起还上。”

  去年下半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为:双方确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今年初,阿强向小美讨要这笔5万元的借款,被小美拒绝后,阿强将她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美辩称:欠条确实是她所写的,但是当时是在阿强拿她和母亲的生命相威胁的情况下书写的。夫妻双方感情向来不和,阿强经常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对小美进行威胁、恐吓、打骂。阿强承诺说如果小美不和他离婚,该欠条便不生效。此后,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阿强骗她说该欠条已丢失,没还给她。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阿强与小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美向阿强借款并出具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小美主张该欠条是在阿强胁迫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现阿强要求小美偿还5万元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不少市民有疑问,既然法律规定夫妻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共有的,丈夫的钱妻子也有份,为什么离婚时一方要还款?是不是说配偶间借款有借条,原则上离婚时都要还?

  对此,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朱永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或发生借贷行为,可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男方或女方)从事个人经营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此举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如果小美能有证据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或家庭共同投资,则离婚时就不要还款;如果小美无法举证,该借款行为应视为小美与阿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美应按照借款协议或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鸿星 金晓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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