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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岁男孩为救人溺亡 父母要被救者家长承担赔偿

2013年09月13日 11:0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2008年,方某和李某两夫妻,从四川老家来余姚打工,在梨洲街道安了家。

  平时,夫妻靠在家替人加工产品赚钱,虽谈不上富裕,但也自得其乐。

  让夫妻俩欣慰的是,儿子小栋今年14岁,乖巧听话,读初中一年级。

  5月12日下午2时,夫妻俩正在家中忙活,懂事的小栋做完作业也跟着帮忙。

  邻居家的小军与小栋同岁,跑来约小栋出去玩,两人还叫上了另一个小伙伴小春。

  村庄附近有一个小水塘,周围用铁丝包围着,但有扇门没锁住,三个孩子趁机溜了进去。

  平日里,小军最调皮,胆子也最大,他抢先靠近水塘试水深浅,重心不稳,突然滑下水塘。

  小栋见状,迅速拿起岸上一条两米长的绳子,打算拉小军上岸。

  因为力气太小,他无法把小军拽上岸。

  眼看小军马上要沉下去,小栋扔下绳子蹚下水塘,试图用手去拉在水中挣扎的小军,可是自己也沉了下去。

  岸上的小春,连忙朝四周大声呼喊。附近的建筑工人赶来,跳下去救人。

  不一会,小军被救了起来,可小栋迟迟未找到。直到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才把小栋捞了上来,此时他已停止了呼吸。

  小栋遇难后,他的父母很伤心!

  他们认为:小栋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小军的家长,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同时,水塘边虽有护栏,但没有大门锁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水塘的所有者、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

  几方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军家长也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今年7月中旬,小栋父母将小军及其家长、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家长承担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不足以传递社会的正能量。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好地彰显见义勇为的精神。”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都市快报 程潇龙)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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