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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游不慎摔伤 法院判景区旅行社共担责

2013年09月13日 16:10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年逾花甲的老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不慎摔伤,最终法院判决景区与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张大妈参加西安一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在随导游到景区旅游时,不慎摔倒跌入山谷,造成骨折,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张大妈先后住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在住院期间旅行社曾派人探望,但景区方一直不置可否。张大妈认为其作为游客在游览中造成损害,固然是不慎摔倒所致,但作为老人,旅行社没有让导游引导其安全下山,存在一定过错;而景区在危险路段没设置合理标识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将旅行社和景区起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张大妈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控制不当的原因,致登山中不慎摔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导原因,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旅行社作为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在导游的人员配备上过少,对张大妈等游客下山时的引导不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景区在事发路段未设置危险提醒标识,也未对路段连接峡谷一侧修建护栏等保护设施,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在认真听取了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和法律释明后,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和景区当庭分别支付张大妈赔偿金8000元和32000元。(记者 陈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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