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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删帖公司”应及早关张

2013年09月16日 13: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9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惩治网络谣言的依据。《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两高”的司法解释,无疑给“删帖公司”和其合作伙伴即某些网站编辑敲响了丧钟。“删帖公司”的生意有两部分,一是受人钱财,代人造谣,雇主要求造什么谣就造什么谣,收多少钱就造多少谣。二是“自产自销”,集删帖和发帖于一体,制造连环陷阱,先小题大做或无中生有编造负面信息,再主动联系对方“花钱消灾”,提出来帮助他们删帖,以此索取财物。

  现在“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要挟、胁迫,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即使涉案负面信息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这种敲诈勒索中,某些网站编辑与“删帖公司”结为利益同盟,成了一丘之貉。无论发帖还是删帖,没有网站编辑大开方便之门,“删帖公司”即使心想,也难事成。“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警示网站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网站编辑与“删帖公司”结成利益同盟。如果说“删帖公司”以前处于灰色地带,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那么“两高”惩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等待它的就是法律的严惩。(奚旭初)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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