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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儿子委托书卖方 房产中介促成交易成被告

2013年09月16日 14:08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通过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结果却出乎意料:房子虽然到手了,却比当初约定的价格多付了20万元。市民张强认为,这都是中介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并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2月底,张强在天宁区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武进湖塘的一套期房。卖房者李林说,房子是儿子李力的,还拿出了儿子写的委托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力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他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见资料齐全,张强就与李林、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43.8万元,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其他事项。几天后,张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8760元。

  半年后,张强得知房子已交付,便喜滋滋地找到李力要求过户,李力却一脸不知情,声称从未卖房。张强觉得李力不守信用,将其诉至武进法院,要求李力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诉讼中,李力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父李林的授权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伪造,他对此一无所知。出于对这套房子的喜爱,张强还是决定买房,与李力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强还清该套房屋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事宜。

  历经种种曲折后,这套房子终于过户在张强名下。但张强一算,自己实际支出了63万余元,比协议约定的多出了20万元。他认为,这全怪中介公司不负责任,未尽到应尽的居间义务,自己才会被骗,并于今年3月诉至天宁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8760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调解协议是张强和李力自愿达成,如今张强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自愿支付的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强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8760元的诉讼请求,因中介公司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8760元;驳回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中介公司应引以为戒。提供中介服务,不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应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标的物现状、履约能力、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予以调查,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庄奕 天法)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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