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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九江大桥坍塌致8死案二审宣判 肇事船长获刑6年

2013年09月16日 15: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广州9月16日电 (奚婉婷 杨晓梅)广东九江大桥2007年发生坍塌事故致8人死,该事件曾轰动一时。肇事船长石桂德后因交通肇事罪被广州海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决向广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级法院16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因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情节恶劣,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运砂船自佛山高明开往顺德,开航时江面有轻雾,凌晨5时许,江面上现浓雾,石桂德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冒险航行,最终船头与九江大桥发生碰撞,导致3个桥墩及承载的桥面倒塌,4辆车落江损毁,车主和大桥施工人员等共8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另查明,事故现场两座平行排列的桥之间正在进行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大桥扩建工程。

  事故发生后,中国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作出《广东“6·15”船碰九江大桥桥梁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在调查后作出《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调查报告》,两份报告均认为这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

  在此前的二审庭审中,石桂德的辩护人对九江大桥的质量提出质疑,认为不是“船撞桥”而是“桥砸船”。不过,检方在法庭上出具了多份权威检测报告,指出九江大桥自通车以来未有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时桥面车辆较少,未达大桥承重荷载。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石桂德辩护人说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在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故二审驳回石桂德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九江大桥是一座横跨中国西江的桥梁,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与江门市鹤山杰洲之间,于1985年9月开工,1988年6月正式建成通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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