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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明日庭审 争议聚焦过失还是故意

2013年09月17日 09:54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明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亲生母亲饿死两女儿”一案。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母亲乐某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她为什么丢下两个幼小的孩子一走了之?面对孩子的死,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今,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乐某,站在法庭上的那一刻,她会怎么想,又将会如何替自己辩护?而现在她又一次怀孕了,孕妇的身份能否替她减轻刑罚?就算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又该如何执行?她即将出生的孩子该怎么办?如何保证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享有正常儿童的权利?

  昨天,本报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引起了不少读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与探讨。所以今天,我们对各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

  目前,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这是否意味着法院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她定罪呢?对此,法律界人士出现了不同声音。他们认为,乐某很有可能会以遗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罪名一:遗弃罪

  最高刑期:五年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

  罪名二:虐待罪

  最高刑期:七年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刑期:七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包括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四:故意杀人罪

  最高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乐某被认定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过失还是故意?

  对于乐某如何定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龙律师。

  记者:你认为乐某的行为会定何罪?

  马龙: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想象竞合行为,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即只定一个,因此,我赞同检方意见,定故意杀人罪。

  记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

  马龙:从客观情况说,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幼小的,更是首要义务。子女每天的衣食住行,母亲都要考虑到。因为吸毒等一些原因,乐某离家出走,将孩子放在一种封闭隔离的环境里,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活用品,孩子没有自救能力,封闭多日,导致孩子饥饿死亡。她明知这种后果的存在,却放任,她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马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记者:认定乐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理由是?

  马龙:第一,她有抚养保护的义务。第二,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她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

  记者:乐某吸毒,吸毒可能会影响她的辨识力,这是否会影响量刑?

  马龙:这需要有相应的医学鉴定来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她得以轻判的理由。毒瘾发作,它是间歇性的,持续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毒瘾发作之前,她完全具备处理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她将孩子隔离在家时间较长,无论是隔离前还是隔离后,她清醒的时间也是相对较多的,当她清醒的那一刻,她完全可以回去照顾孩子,可是她没有,直到案发她都没有出现,她不可能一直处于毒瘾发作状态,所以说,她放任了这个后果。再者,吸毒是一种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据悉,乐某目前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对于这样的孕妇,法院判刑后将会如何执行?新生儿又将如何安置?就此,记者采访了马龙律师。

  记者:身为孕妇的乐某,判刑后如何执行?

  马龙:目前,乐某可以不予羁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记者:新生婴儿谁来抚养?

  马龙: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应改自诉为公诉,因为儿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完善社区举报机制,只要有人举报,公安就介入调查,只要查明属实,就提起公诉。情况属实即判处有罪,剥夺监护权,将受害儿童交给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比同类犯罪行为,加重判决。

  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儿童保护,聘请专业社工对于困境儿童进行照顾和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有孤儿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儿童,更多虽有父母却形同没有的儿童也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

  建议社区工作者们,更重视社区儿童生存状况的查访,发动居民积极举报问题家庭,及时介入,用社会力量监督家庭。

  一些法律专家还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记者 陈菲)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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