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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拿5万执行款4年不给当事人 称费用未结算

2013年09月17日 09:53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2000年,合肥市民张先生要打一桩经济纠纷官司,委托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某代理,官司胜诉后一度陷入执行难。去年,张先生意外得知,5万元执行款早在2009年就已经被鲍某拿走了。

  张先生曾多次联系鲍某,但鲍某始终不肯还钱。而鲍某却告诉记者,张某至今仍有律师费等费用未支付,双方需做一次详细的结算。

  记者了解到,2003年,省律协曾对鲍某进行过通报批评,起因是他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范。鲍某后来离开协利律师事务所,且不在执业状态。

  【事件】

  官司胜诉却难以执行

  张先生是做建材生意的。

  1999年7月24日,张先生向潜山县体育中心指挥部供给建筑管材。当时,指挥部负责人出具了收货条据,货款约定在15~20天内一次性付清。但是,到了当年10月28日,经结算,指挥部仍拖欠货款8万元。在催债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提起诉讼。2001年5月份,法院判处潜山县体委偿还张先生货款8万元。

  尽管官司胜了,但张先生却迟迟拿不到货款。连续几年跑空后,张先生失望透顶,几乎没再过问此事了。

  律师拿到执行款已4年

  今年9月14日,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份,他再次联系潜山县法院执行庭的徐法官,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法官说这桩案子已经执行完毕了,这让张先生大吃一惊。

  昨日,徐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执行的情况。据其介绍,2009年,法院通过调阅执行卷宗,找到了鲍某的电话,于是通知其到潜山县处理执行事宜,“后来,律师和潜山县体委谈了,双方同意5万元了结这个案子”。

  张先生为此事又去了潜山县法院,并在卷宗档案中找到了鲍某出具的收条。收条上,鲍某写道,“收到执行款5万元(银行转账)”,签署日期是2009年3月6日。

  但张先生说,至今,他都没有拿到这笔钱,“我多次打电话给鲍某,他的电话一直没人接。有一次打通了,他也不同意还钱”。

  双方还有费用未结算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鲍某。

  他告诉记者,5万元执行款确实在他手中,“我从来没说不给他,但我们之间还有些没有结算”。

  鲍某说,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双方还有很多费用没有算清楚。 “他只付了一个手续费,律师费、标的费等费用,他一分钱都没给”。此外,“还有多次出差的费用,也没结算”。鲍某说,“全部加起来有一万多块钱”。拿到执行款后,“可能是他换号码了,一直没有联系到他。他也没跟我联系”。

  对此,张先生说,标的费等费用确实没有支付,但差旅费等费用早已给了。

  鲍某称,只要双方把费用结算清楚,执行款愿意归还。

  【调查】

  曾被省律协通报批评

  为了拿到执行款,张先生曾向省司法厅、省律协等部门投诉。记者获悉,多年前,鲍某也被人投诉过。

  经查,2001年7月,鲍某受协利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江某诉王某货款纠纷一案的原告代理人,并与委托人约定由律师负责调查被告住所,调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鲍某未能调查到被告真实住所,也未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于2001年9月以合肥市凤阳路一号楼作为被告住所向合肥东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年1月31日,法院以被告身份、住址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认为,鲍某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范。最终,省律协决定对鲍某予以通报批评。

  相比江某的投诉,张先生的投诉收效甚微。从2006年至今,鲍某都不在执业状态,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已无法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

  【支招】

  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2002年10月份,张先生曾与鲍某签订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鲍某拥有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等各项权利的代理权限。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英亮律师说,既然有了这份特别授权委托书,那么,即便鲍某已经不在执业状态,仍然可以代表张先生领取执行款,行为并无不当。不过,龚英亮说,鲍某领取执行款后迟迟不还,“是违约性质,也可能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他建议张先生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商报 李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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