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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克隆存款被盗 持卡人起诉银行获支持

2013年09月17日 16: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卡内14万元存款在外地被盗,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处银行赔偿原告许先生14万元并支付利息。

  许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2012年11月4日23时50分至次日0时9分之间,该账户在漳州市两处ATM机上连续发生16次交易,转账、取现总计14万元。而这期间,许先生本人身在厦门。事发后,许先生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是许先生在酒吧刷卡消费时,被“潜伏”的服务员利用测录器窃取银行卡信息,再交由其他人员克隆假银行卡取款。

  之后,许先生起诉要求开卡银行赔偿其损失。他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其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本人一直持有银行卡且未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方未能识别假银行卡,使第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自己被盗取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银行方则称自己在履行该储蓄存款合同中不存在过错及违约。本案中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系他人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取,系许先生对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其自身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许先生的储蓄存款安全受法律保护。许先生对其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并无任何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14万元及利息。

  ■连线法官■

  银行卡遭克隆盗刷,银行商家谁担责?

  银行卡遭克隆存款被盗,过错应归咎于银行还是商家?针对此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陈进杰说,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因许先生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银行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其向持卡人发放的银行储蓄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是持卡人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银行负有按照持卡人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持卡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持卡人银行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许先生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转账和支取,未尽保证客户银行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明显存在过错。而许先生在酒吧内正常刷卡消费,遭遇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酒吧服务员使用测录器窃取,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原告自身在密码保管方面并无任何过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银行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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