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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代理人”犯罪蔓延 亲朋好友当中间人常见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8日 09:4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张浩/漫画

  “这两年我们在反贪办案时发现,有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值得警惕。”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根据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行受贿代理人”分为“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和“退休干部”型。

  “亲朋好友”型

  “代理人”与受贿人私交笃深

  “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

  在这种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也多半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自始至终从未谋面。

  “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而是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在刑事诉讼环节,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

  西城区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其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曾是名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朋友徐阳的电话,徐阳说自己一朋友的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打点”。事成后,徐阳从朋友处领取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利用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讲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

  在西城区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起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梁某所在的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他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的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最终还造成行贿、受贿双方对贿赂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此类案件中,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闫彬说。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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