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性丑闻与腐败共生 呼吁将“性贿赂”入刑
审理克林顿总统弹劾案时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穿的法袍,现保存在史密森尼美国历史博物馆
新西兰接受性贿赂的警察(中)在法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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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定罪量刑究竟难不难?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贪腐案件中牵扯到一个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公诉人指出:丁书苗向刘志军行贿4900万元,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经查明,刘志军通过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共计非法获利39.7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刘志军案没把“性贿赂”纳入法庭审理环节,同样,因不雅视频而落马的雷政富,庭审时也没有涉及“性贿赂”,只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新一轮“该不该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争议由此而起。
反对“性贿赂”入刑的一方认为,性贿赂入刑条件尚不具备,因为性贿赂不是一种实价的物质不当得利,是一种精神的收益,因此存在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有困难的情况。
支持“性贿赂”入刑的一方则认为,公职人员由于接受别人的性服务从而利用职权便利为提供性服务的个人或一方以权谋私,网开一面,无疑就是犯罪。对于性贿赂的定罪量刑难以量化的说法,他们觉得不能成立,因为只要把公职人员该行为下的以权谋私致公私财产损失作为贿赂包括性贿赂的定罪依据和标准就可以了。
从中国反腐实践看,性丑闻与腐败几乎成了共生关系。据2013年1月9日《检察日报》报道,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鉴于目前反腐的严峻性,“性贿赂”该不该纳入刑法,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那么,外国对“性贿赂”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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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
按照《辞海》对“贿赂”的解释,作动词用时是“赠送财物”,作名词用时是“赠送的财物”。
英语对“贿赂”的解释要比汉语的精确:它当动词用被解释为“非法给公职人员金钱或礼物,以劝说他们为自己做事情”;它当名字用被解释为“为劝说公职人员为自己做某事而给予他们的金钱或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