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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潜逃 男子获刑并被罚款

2013年09月22日 15:19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邕宁的黎某因为着急筹钱治病,在申请林木采伐证未果的情况下,砍伐自己参与投资的速生桉林木达213立方米,触犯了森林法规定。本来有望得到从宽处罚,但他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最终获实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黎某自2006年起,与兄弟一起在邕宁区新江镇新乐村投资种植速生桉。到2011年6月份,黎某投资种植的林木已经超过了砍伐期,加上自己有病,急等钱去开刀治病,儿子也等钱结婚,于是他在征得兄弟同意后,向镇林业站申请办证砍伐速生桉林木出售。但由于这片林地与相邻的冲达坡有一些纠纷,林业站拒绝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给黎某。

  黎某急于筹钱,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砍伐自邕宁区新江镇新乐村1林班1、12、13小班的部分速生按林木。经鉴定,黎某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13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黎某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第二日因患有疾病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被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对黎某继续取保候审。在邕宁法院审理过程中,黎某经传唤拒不到庭并潜逃,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直到8月26日黎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恢复审理后认为,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批准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黎某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蓄意逃避法律惩处,不适合判处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郑芳 通讯员 王红英 赵高超)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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