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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拖欠数千元饭钱挂账单位 法院判个人支付

2013年09月23日 15:12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石嘴山市一家单位负责人多次在某餐厅就餐,拖欠就餐费6860元。该餐厅讨要未果,将这家单位及该负责人共同诉至法院。结果,惠农区法院一审判决让欠账个人承担支付责任。

  曹某系石嘴山市某单位原负责人,多次在刘某经营的餐厅就餐,拖欠就餐费6860元。2011年8月4日,曹某给刘某出具了内容为“收到某餐饮店就餐票据陆仟捌佰陆拾元(6860元),发票已开,款未付”的字据一份。后刘某多次催要,曹某称,他到该餐厅就餐系职务行为,就餐费应由单位承担。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曹某及其原就职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6860元就餐费。

  法院认为,刘某与曹某之间为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曹某欠刘某就餐费6860元,有曹某出具的字据为证,该字据并未加盖单位公章予以认可,所以拖欠就餐费的行为系曹某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曹某支付原告刘某就餐费6860元。(法治新报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祝士英)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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