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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当庭认罪 行贿8900余万非法获利20多亿

2013年09月25日 10:2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引爆原铁道部高官受贿窝案的“导火索”、被称为“高铁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又名丁书苗)昨天在市二中院受审。她被指控行贿8900余万元、非法经营获利20多亿元。丁书苗当庭认罪。

  庭审现场

  丁书苗被特许戴帽受审

  上午10时,丁书苗被带入法庭时,人高马大的她驼着背蹒跚前行,长发已经花白,神情十分紧张。由于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法庭还特意安排急救人员随时待命。

  在庭审过程中,她又向法官示意,称自己头疼,要求把帽子戴上。鉴于丁书苗做过两次开颅手术,头部怕冷,法庭允许她戴上帽子,继续受审。鉴于丁书苗的身体情况,11时28分,法庭宣布休庭。

  在下午的庭审中,丁书苗依旧戴着帽子。法官多次询问其身体状况,她每次都点点头表示没问题。当庭审辩论进入尾声时,坐在被告席上的丁书苗突然身体向右一歪,急救人员迅速上庭检查。经过短暂调整,丁书苗表示还能坚持。

  16时许,法庭休庭。在最后陈述中,丁书苗感谢司法机关的公正调查,希望法庭考虑她的身体情况,对其从轻判处。

  指控

  行贿8900余万办事买名

  操纵57个招标非法获利20多亿

  记者看到,公诉机关对丁书苗8900余万行贿指控,实施对象只涉及两人:其一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丁书苗曾两次花钱为他“办事”。一次是“捞人”,为使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不进入司法程序或从轻处罚找关系,支付4400万元给刘某;另一次是“跑官”,为刘志军调整职位一事,支付500万元给于某。

  行贿涉及的第二个人是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另案处理),丁分38次向其行贿4000余万元,为自己树立正面形象,包括在论坛上安排发言、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等。

  而非法经营获利指控,主要在2007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指使他人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帮助中标。随后丁书苗通过刘志军干预招标,先后帮助20多家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这些项目的中标标的额是1858亿元,丁书苗等人从中收取共计30多亿元的中介费,非法获利20多亿元。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丁书苗点头表示属实。

  庭审焦点

  替刘志军办事

  钱被骗走能否属行贿?

  丁书苗供述,她和刘志军相识十几年,二人关系非常深厚。刘在当铁道部副部长时就帮助丁赚了不少钱,所以丁就用钱帮他拉关系。凡是刘志军交办的事情,丁都花钱替他办,从不吝啬。

  与此同时,刘志军也为丁书苗提供帮助。刘志军曾交代,丁书苗对他说过,公司资金不足,于是就想以赞助的名义为其公司揽财。在高铁大会召开阶段,刘志军指令原副部长张曙光扩大赞助企业范围,将25家参会企业的赞助费共1.25亿元转入高铁传媒广告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指出,该传媒公司由丁实际控制。

  对于公诉机关对丁书苗向刘志军的行贿指控,辩护人做了轻罪辩护。他认为,调查显示,丁给刘志军的4900万元是被诈骗了,这些财物流向是刘某、于某俩人,不是刘志军,也不可能达到行贿目的。丁书苗的做法不应按犯罪处理,即便认定为行贿,也应属于行贿未遂。而且,丁书苗不认识何洪达,如果没有刘志军的授意,丁书苗不可能做此事,所以应是刘志军索贿。

  但公诉机关认为,丁书苗的行为符合行贿本质,她出钱办事、谋取利益的方式构成了行贿要件,至于事情是否达到预想结果,不影响认定性质。

  给扶贫办捐款

  慈善捐款还是花钱买名?

  对于范增玉案,辩护人则为丁书苗进行无罪辩护。丁书苗向扶贫办的捐赠到底是慈善捐款还是花钱买名,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范增玉证言显示,2009年4月,丁书苗想出国看望孩子,但出境时发现已被公安机关限制。此后,她跟范商量,能否让自己在更多的社会活动中曝光,希望获得国家领导人肯定,即便今后出事也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辩护人认为,范增玉证言并非事实,他是在索贿。丁书苗在积极地参与公益项目,范向她多次索要款物,大部分是打着扶贫名义,丁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给他钱款,所以应不构成犯罪。

  下午庭审一直没开口的丁书苗此时也向审判长表示,自己是积极捐赠不是逃避查处,也不是为虚名。虽然范增玉一直说帮忙协调关系,但丁书苗认为自己的关系比他多,只是不好驳他面子,所以当范增玉打电话或发短信跟她要钱时,她都照办。

  公诉机关认为,从捐款统计表上看出,丁书苗对扶贫办的捐款绝大部分都是从2009年开始,也就是从她知道自己可能被调查的时候开始。这些捐款并非出于公益,而是为了逃避责任,树立虚假的正面形象。即便范增玉索贿,但并不影响丁书苗的行为已构成行贿,因为丁在表彰会上发言、刊发慈善事迹等虚假正面形象,等于已获得不正当利益。

  收中介费30多亿

  是“递条子的”还是主犯?

  公诉机关还指控,丁书苗以非法运作铁路项目招投标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

  丁书苗交代,自己的经营模式一般是投标人找到中介,中介再找到她,她再单线联系刘志军。每办成一笔,自己可获得1.5个至两个点的返利。对此辩护人认为丁书苗的行为应适用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他认为,投标企业给中间人费用,中间人再返点给丁书苗,本质是串通行为。辩护人不认可丁书苗是主犯,他认为刘志军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丁书苗只是传声筒、“递条子”的。

  公诉机关反驳道,丁书苗上接刘志军,下接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返点获利。之所以巨额获利,正因为她能够拿到中标权。在共同获利中,各有分工,但丁书苗起到核心和主要作用。郑朋、郭英等人都可证明丁书苗在非法经营中的地位,没有丁书苗的参与,就不可能与刘志军联系,目的不可能达到。

  量刑

  揪出刘志军是否属重大立功?

  辩护人认为,丁书苗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如实交代刘志军滥用职权等,应为重大立功。

  但公诉机关认为,这属于她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也是应尽的配合义务,不属于立功、自首。但同时也建议,丁书苗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截至庭审,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和非法经营的非法所得大部分已追回,合议庭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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