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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僵尸车”挪窝需有执法依据

2013年09月25日 10:3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帮帮早餐车”是上海市民非常熟悉的早餐流动车,近日却有多辆餐车被遗弃在马路边,无人经营、回收。类似这样长期无人使用、维修,落满灰尘,形似僵尸的汽车被形象地称为“僵尸车”。

  确定停放位置是关键

  “僵尸车”的出现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车主购车后,因为各种原因不再使用;二是车辆临近报废,若维修需花费巨额费用,权衡之下,车主不再使用该车;三是车主由于失踪、入狱等特殊原因无法使用车辆;四是车辆遗失、被窃,脱离车主控制,或者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车辆。

  “僵尸车”停放位置不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不同执法部门处理,因此治理“僵尸车”,最关键的是要确定“僵尸车”停放位置。

  根据车辆停放位置不同“僵尸车”可具体分成四类:第一种是停放在小区内。这类车长期占用小区紧张的停车位。如果是停放在实行停车收费的新式小区,物业公司虽无权强行拖车,但可以未缴纳停车费为由起诉车主;如果是停放在免费停车的老式小区,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车主,请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是依法停车,但长期占用公共道路临时停车位。这类“僵尸车”挤占公共资源,造成其他车主停车难,但因其并非违法停车,因此执法部门无法处理。对此一方面建议规定临时停车时长,另一方面可视道路管理部门的不同,由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如车辆停放在属于公路管理局管理的道路上,可由公路管理局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责令车主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种是违法停放在建筑物红线以内。这类车辆的处理属于行政执法的范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城管部门对这类“僵尸车”进行处罚或强制拖走。

  第四种是违法停放在建筑物红线以外。这类车辆由交管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可以强制拖车。

  有效治理需进一步立法

  “僵尸车”已经成为新型城市垃圾,我国多个城市均饱受其困扰。深圳市在为期一个月的排查清理行动中,共查出“僵尸车”355辆,苏州仅半个月时间就排查出156辆无主报废机动车。目前有效治理“僵尸车”依据的法律法规仍较模糊,在监管及执法等方面均存在盲区。因此,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法律法规对“僵尸车”的处理规定。

  对于依法停车,占用公共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僵尸车”,目前法律上仍然是空白,建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临时停车位停车时限及超时停车的处罚办法,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这类“僵尸车”的执法权限、执法条件等。

  而对于违法停放在建筑物红线以内的“僵尸车”,依照现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城管有权处罚或拖车,但是城管部门要先在交管部门查询车主信息,然后才能处罚。由于城管部门不具备车辆年检等权限,因此处罚往往无法实际执行。这就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城管部门在对这类“僵尸车”进行处罚时的处罚程序,确保处罚切实有效。

  完善车辆报废回收体系

  机动车有其使用寿命,使用一定年限后,应当对其报废和更新。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可见,我国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采用强制报废制度,报废标准则以车辆的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情况作为主要参考指数。

  为了规范机动车报废制度,车辆审验、事故追查、二手车交易等政策法规上均配备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实际上我国的报废车回收率仅40%。主要原因在于车辆正规报废补偿低、手续繁琐。因此,有效治理“僵尸车”还需完善车辆报废、回收体系,简化车辆报废手续,提高报废补贴等,鼓励车主自愿进行车辆正规报废,并对随意遗弃车辆的车主追责;同时建议推行汽车回收工程,对汽车零部件进行循环再利用。

  延伸阅读

  多数国家无机动车强制报废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而是根据车辆定期检查结果确定汽车是否需要报废更新,政府对主动报废汽车的车主实行奖励,同时规定旧车不报废更新,只能在私人场所存放,若弃置于公共场所将触犯环境法令,会受到警方指控并处以罚款。

  欧洲国家没有判定车辆报废的统一技术标准,只要通过定期检查,能满足上路行驶的最低要求,即可上路。旧车为了达到上路要求,需要不断维修,不断提高的维修费用会使车主自愿报废车辆。

  美国部分州政府根据交通安全状况,制定了不同的车辆检测项目和指标,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定期检查,且车辆外观不会破坏周围环境的美观,即可继续使用。(吕丽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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