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利用虚假交易套取信用卡现金 年获利数十万
某银行信用卡部门经理许某俊辞职后,虚假注册了多家个体商户,利用虚假交易方式帮人在POS机刷信用卡来套取资金,一年多来套现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昨日,市公安局向记者通报了该案并提醒市民,非法套现将被银行降低诚信度,并且有可能被犯罪分子获得个人信息,通过“克隆卡”盗取卡内金额。
通过电话互联网联系业务
今年7月1日,有市民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称,南城街道一公寓有涉信用卡非法套现犯罪活动。经侦支队随即展开初步调查,确认该公寓内存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行为。经侦支队随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并将该案作为“天网2013”专项行动及打击涉众型犯罪进行深度经营和侦查。
专案组经过近1个月的走访摸排、蹲点守候、缜密侦查,确定了嫌疑人非法套现具体窝点,并顺藤摸瓜查出嫌疑人在厚街的另外一个套现窝点,进而掌握两个窝点的详细情况。
同时,专案组查清一名自称“周生”(许某俊)的男子通过派发信用卡套现业务名片与客户在电话及互联网聊天软件内取得联系后向客户介绍、洽谈信用卡套现业务。
掌握了充分事实后,专案组认为破案条件成熟,决定收网。8月1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南城、厚街公安分局,成功在南城海雅百货后面的一居民小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俊、刘某智,并在南城和厚街窝点搜获12台用于刷信用卡套现的POS机以及POS机刷卡底单、银行卡、银行存折等单据凭证。
专业犯罪 规避监管和打击
专案组经审讯并结合调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许某俊曾是中信银行信用卡部门经理,对信用卡的具体事宜非常熟悉,并以此规避监管和打击。
自2012年以来,许某俊先后以其或家人名义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多家个体商户。目前警方已查实许某俊注册了七家个体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汽配、茶具批发、布料批发、电脑,但都没有任何实体经营,只是挂名利用商户营业执照申领POS机,以虚假交易方式协助持卡人在POS机刷信用卡来套取资金,再将套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交付持卡人。
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已经透支且还款期限将至,则按持卡人的要求将钱存入已透支信用卡,然后将等额的钱再用POS机刷出来,帮助持卡人信用卡恢复透支功能,并向持卡人收取套现金额2%左右的手续费,从中非法牟利。
为规避银行系统的监督,许某俊过一段时间就会注销之前注册的商户,换掉所使用的POS机,所以银行系统一直没有发现有异样。另外他们所用的POS机也很分散,在多个银行都有申请。帮持卡人套现的金额往往也不是整数,故意搞些尾数,让银行感觉是真实的交易。
许某俊在挑选客户方面也非常谨慎。他经常变换租用的公寓房,把熟客约到这里见面。在他们发放的广告卡片上没有具体地址,都是先通过电话交谈联系确认没问题后,才会通知他们见面。知情的工作人员很少,都是亲属,一般一个公寓房就安排一个人。
一年获利数十万元
经对涉案的银行账户明细资金初步进行核算,许某俊涉嫌非法套现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参与套现的持卡人数量庞大。
警方介绍,许某俊向持卡人收取套现金额2%左右的手续费,而银行对POS机商户收取的手续费最高仅为0.78%,许某俊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9月6日,该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法官连线
对于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人员,我国于2009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精神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郭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