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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落路面水泥块酿惨剧 相关部门疏于管理担责

2013年09月25日 14: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致使掉落在公路上的水泥块造成车祸案,一审判决社旗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责任的40%损失,共计8.9万元。

  2012年7月14日20时许,胡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掉落在道路上的水泥块碰撞后发生侧翻,倒在道路上的胡某未及起身,即被经过此处由包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轧,造成胡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和包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28万元,车主赔偿1.5万元,且均履行完毕。

  随后受害人家属认为社旗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及时清理已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水泥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以致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导致胡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要求公路管理局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和养护该路段的责任人,具有保证该路段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对影响、妨碍公路畅通的物品应该及时进行清理。而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水泥块,致使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发生胡某被碾轧致死的事故,公路管理局对此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社旗县公路管理局承担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责任的40%损失。(张永军 郭莹林)

  ■法官说法■

  失责就要赔偿

  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和原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管理机构应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由此可知,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对于公路上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物品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

  本案中,公路管理局因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及时清除掉落在公路上的水泥块,以致发生胡某所驾驶三轮摩托与水泥块相撞发生侧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公路管理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路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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