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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诉讼:人身伤害引起纠纷占近半数

2013年09月30日 08:3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国庆长假将至,不少市民计划出京或出国旅游,在旅游途中也会常常产生一些纠纷,遇到后游客究竟该如何应对?昨天,三中院和东城法院的法官就结合3个真实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例一

  意外伤害事故

  戚某于2011年6月1日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北欧13日出境游的旅游合同,后甲旅行社将相应的合同交由乙旅行社履行。在瑞典旅游途中,由于大巴车司机驾驶不当,导致旅游车侧翻,戚某身体多处骨折,旅游被迫中断。戚某回到北京起诉甲、乙旅行社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旅行社将合同交由乙旅行社并未征得戚某同意,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据统计,在法院审理的出国旅游诉讼中,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占了将近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因旅行社方面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案例二

  贵重物品丢失

  2011年5月,70多岁的孟某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了美国出境旅游合同。抵达美国的第二天早上,孟某夫妇在酒店用餐时将2500美元和数码摄像机等随身物品丢失。回国后,孟某、宋某起诉旅行社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宋某随身财物丢失关键是由于自身没有妥善保管,但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旅行社明知美国治安欠佳,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老人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判决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原告孟某、宋某3000元。

  法官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的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对丢失财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境外邮寄税费

  2010年9月高某在捷克旅行途中,购买了142043元的水晶制品并邮寄回国。物品到达北京海关后,由于货物价值过高,海关要求交纳15815元税费。于是高某诉至法院,认为购买物品商店是购物行程中指定的场所,旅行社没有告知邮寄回国的税费信息,应当承担税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能推导出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包含物品出入境税费的内容。故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范围应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但对于物品出入境税费等内容,如旅游合同未约定,则不属于旅行社告知范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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