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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十月起实施新法:多方面强化百姓权益保护

2013年09月30日 08:4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跟团游、自助游琳琅满目,令消费者难以取舍。跟团游遇到强迫购物怎么办?自助游野外遇险怎么办,港澳律师在内地从业的范围有哪些……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对此作出回应,对老百姓的权益予以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导游辱骂、殴打游客的事件屡次发生,大多因购物纠纷引发,折射出旅游行业“购物返点”乱象,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购物等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禁止强迫购物。为杜绝以“零负团费”为名的强迫购物现象,维护旅游者自主权,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同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规范景点门票价格。为规范景点门票定价与涨价,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三)旅游者接受救助需付费。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同时,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接受救助需付费是一项国际惯例,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安全。

  (四)配套行政法规同步施行。为保证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自10月1日起同步施行,对旅游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国务院获授权可在上海自贸区调整行政审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下称《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为上海自贸区探索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该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将上述三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外资、合资企业发展松绑。行政审批强调事前审查,备案管理重在事后报备,后者免去了企业“盖公章”、“跑许可”的繁琐过程,提高了企业的行政效率。根据《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目录包括“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等11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规范新食品原料让百姓吃得安心

  各种面世的新品种食材原料是否卫生、是否有益健康,需要严格把关。《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办法》明确规定,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消费者有权了解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三)申请人隐瞒造假的需受相应处罚。《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同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四)明确对新食品原料重新审查的标准。《办法》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放宽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在内地代理案件范围

  自2004年起,港澳居民可以参

  加内地司法考试并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活动。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内地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内容包括:

  (一)放宽代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除原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外,扩大至涉港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共五大类237种民事案件。

  (二)细致规范澳港身份律师实习。根据《决定》,在内地律所或者内地律务的香港分所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

  接受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所或其分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三)明确港澳身份律师在内地的执业方式。《决定》明确,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享有相应的律师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张伯晋)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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