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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追求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2013年09月30日 09:21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实施了。

  这部司法解释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保障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内容提要:破产程序作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企业的生死和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的繁琐,并要大量行使程序性、实体性的权利,尤其在债务人财产这部分,因涉及到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衔接,就显得更为复杂。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掌握的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依法保护。为此,最高法院就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制定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审理等多个角度,对债务人财产作出明确规范。

  注重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案件中经常触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拥有的财产才受破产法的约束,即债务人财产。而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已经转让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由于一些债务人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往往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竭力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袒性清偿,一些债权人也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财产,从而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达不到公平清偿的目的。”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

  我国的撤销权制度,是以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公平清偿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不保护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之间的交易自由。通过对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撤销,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达到维护债权人之间平等的目的。

  使用撤销权带来的法律效果,是让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所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鉴于司法实践中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复杂性特点,司法解释对一些特殊问题,如危机期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大限度厘清债务人财产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出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以及债务人股东与债务人财产严重混同时的股东财产等,在法律上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获得清偿,采用的是先到先得原则。但是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都要纳入到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追偿欠债务人的债务,以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收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民二庭负责人强调。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代位权等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并在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就相关案件做出了生效法律文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新提起的直接清偿所欠其债务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明晰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定位

  合同法和破产法中,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其中,两者都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3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上述行为的撤销应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从促使债务人财产达到最多的角度,司法解释规定:在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人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上与一般诉讼不同,由此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得用来清偿给个别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起诉主张追回的财产应当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应不予受理。

  管辖权确认优先适用破产法规定

  如何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个案管辖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一般情况下,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带来的诉讼从案件受理时间上分为两类: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对于第一类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并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再移送管辖,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对于第二类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民二庭负责人说,对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否定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管辖权。“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便审理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在上下级法院间转移管辖权。”民二庭负责人解释说。

  哪种债权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原管理层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工作。

  “但是,由于管理人并未参与企业原经营管理活动,客观上,其在接管后需要一定的时间做清理财产、查看账簿文书等工作,以便追收债务人财产。”民二庭负责人指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对此,提出清偿要求是破产程序中依法启动的一个必备环节。

  为避免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不可控的损失,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另外,对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索要,导致其对外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行为,法院认为,其实质是债务人恶意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为实现对债务人恶意减少其财产的消极放弃债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角度作出了制度安排。

  名词解释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者多数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清偿原则而设立的特殊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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