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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好心拉送出车祸搭乘人受伤 法院判不必担责

2013年09月30日 14:25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路遇着急打车人张某,沈阳徐先生好心上前帮忙,骑电动车送其一程。然而,途中竟遇上了车祸,张某被撞伤住进医院。此事经交警部门也无法认定徐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张某将徐先生和另一肇事轿车驾驶员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9月29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好心的徐先生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好心拉送,却遇车祸

  徐先生是沈阳某公司一名员工,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12年11月21日晚,徐先生下班回家途经和平区七纬路时,被张某拦下。徐先生说,张某称自己有急事要去北市场,一直没打着车,希望帮他一个忙,拉他去北市场。原本不顺路的徐先生看到张某异常着急,遂让其上了车。

  当天18时40分,徐先生骑着电动车带着张某沿七纬路行驶到和平北大街路口时,不慎与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右腿和脚踝两处骨折,被送到了沈阳急救中心救治。张某住院15天,相继花费19801元,其中包括就诊时徐先生帮垫付的745元。

  车祸责任,很难断定

  对于车祸原因,魏某说,自己是正常按信号灯直行,通过路口时速度低于道路限定速度。责任在徐先生,他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另外,根据相关交通规定,电动车不应骑行通过交通路口,也不可以带人骑行,因此责任在徐先生。另外,自己轿车投保了相关保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徐先生称自己也是按信号灯正常行驶的,是魏某没有按照信号灯行驶才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该起交通事故地点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双方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徐先生驾驶电动车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事实无法查清。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无违法行为。后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也未能鉴定出电动车和轿车两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闪烁状态。

  法院判决,轿车赔偿

  2013年1月28日,张某将徐先生和魏某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借用父亲所有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酿成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尽管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该起事故的成因及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先生和张某存在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前提下,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张某损失,在保险限额内直接给付,超出部分应由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近日,法院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3万余元,赔偿徐先生垫付款745元。(记者 王立军)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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