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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趋增但认定困难 应及时报警就医留证据

2013年09月30日 15:1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在该院受理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逐渐增多,其中2011年34件、2012年114件,而2013年截止到9月中旬已有104件。

  在最近的案件中,同样诉称被家暴的,有些被法院认定构成了家庭暴力,有些则最终未予认定。就众人关心的这些“家暴”问题,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右图)进行了评析,并提醒施暴者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情况1

  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构成家暴

  李先生与张小姐原是大学同班同学。这对校园恋人一毕业,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然而婚后,因为谁拖地谁洗碗等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和相互推搡,但均未造成身体伤害。

  一年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应诉时否认自己实施家暴,同时还主张张小姐有施暴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并未采信两人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最终判决李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家庭财产两人各分一半。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说,家庭暴力有三个重要构成要件:一是施暴人主观上有伤害家庭成员的故意性;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人身伤害行为与消极的冷暴力行为;三是造成被施暴人身体与精神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此案中,李先生与张小姐在争吵中都有动手,但均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所以法院未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情况2

  凭诊断书和保证书获精神赔偿

  王先生和常女士经人介绍恋爱,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常女士怀孕后,王某接父母过来照看妻子。但此举竟然拉开了婆媳大战的序幕,王先生与常女士的关系也日渐恶化。

  在一次争吵中,王先生盛怒之下,动手将尚在坐月子中的妻子打伤。常女士入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王先生虽然承认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但以后又因家庭矛盾动过几次手。

  当孩子3岁时,常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她来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常某实施家庭暴力,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吴晶晶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常女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吴法官告诉记者:“从既往案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20%。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没有及时保留、采集相关证据,以致法院难以认定。”

  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吴晶晶法官就此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报警,或者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安保部门出面调解、劝阻,被施暴人还应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吴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如果是实施家庭暴力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情况3

  家暴严重将入刑

  因家庭琐事,结婚5年的刘先生与秦女士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次,夫妻俩一言不合,刘先生一拳打中秦女士的眼眶,后被家人拉开。但刘先生怒火难消,趁妻子正在午睡,竟拿水果刀将秦女士的左后脚跟划伤!

  事发后,秦女士报警。经法医鉴定,秦女士的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释法

  “此案中的家庭暴力,就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吴晶晶法官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就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将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靖)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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