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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章贡:32条规定建起超期羁押“隔离墙”

2013年10月08日 13:0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按照不同案件的类型,办案人员会提前1到7天收到‘预警通知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检察长杜世助近日告诉记者,现在该院的办案时间被一整套规定严格监管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在案件侦办、审查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效率意识,该院整合相关规定,于今年6月出台了纠防案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概括出32条要求和措施,建起发现、纠正、防止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的“隔离墙”。

  案件办理严格“限时”。根据该办法要求,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派专人办理,并建立轻刑案件审查“限时制”,列举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0余种轻微刑事案件情形,要求承办人对上述案件2日内完成审查逮捕、5日内办结审查起诉。同时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制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通知侦查机关在公诉审查期限内补强证据,以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防止变相延长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时限之前及时“预警”。该办法要求各业务部门内勤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监控和预警,对即将到期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内勤制发催办函,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结。同时要求案件管理中心对内积极发挥对业务部门办案流程的动态监控职能,着重做好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工作和个案办理“程序回头看”督察工作,建立办案期限预警台账,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提前1天,针对审查起诉案件提前3天,针对自侦案件提前7天,向承办人发出“预警通知书”,提示办案人员在期限内审结;对外把好案件入口关,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出现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件流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出《应予纠正程序违法提示函》,督促业务部门第一时间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监所加强“督办”。该办法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所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实行案卡登记制,案卡全面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羁押起止时间及变更情况,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制作提示函,督促办案部门及时办结案件。

  该办法实行以来,章贡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轻刑案件时间大幅缩短为每件3.3天,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同比下降66.6%,监所检察部门对自侦案件实现案卡登记全覆盖,案管部门开展“程序回头看”督查活动8次,目前未出现一起超期羁押案件。(记者 欧阳晶 通讯员 胡文星 孙小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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