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开张没几天老板携货逃跑 获刑3年
参与互动(0)去年年底,一家名为“上海某超市江安店”在宜宾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开始招商,老板唐某化名“马天啸”先后与50名供货商、装修商签订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供货后,凭供货单月底结账。谁料,才一个多月,“马天啸”就携带货款3万余元及超市部分货物逃离。
昨日,宜宾市江安县法院对唐某合同诈骗案进行审结,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对5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当庭兑付。
案发:刚开张超市一夜关门
2012年12月15日,唐某化名为“马天啸”,租用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门市,以上海某超市江安店的名义开店。先后与50名供货商、装修商签订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供货后,凭供货单月底结账。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1月上旬,50名供货商、装修商先后向被告人唐某提供 794196.5 元的货物。唐某在2013年1月1日至19日期间,抛售10余万元的货物,获款后,部分用于支付其他债务,部分用于超市经营期间的开支和本人的花销。
1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唐某携带剩余货款3万余元及超市部分货物逃匿到重庆市荣昌县,并断绝与供货商的联系。造成50名供货商、装修商经济损失204777.2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超市内剩余价值516996.38元的货物退还供货商。唐某逃匿时带走价值8373.09元的货物被追回,并退还供货商。
2013年1月26日,唐某到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投案。
审理:当庭兑付50名受害人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并未简单地以案办案,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通过多次与唐某亲属联系通知到庭,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唐某亲属将5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交到法院,法院当庭将5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予以兑付。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提供数额巨大的货物后逃跑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赔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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