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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禁用洋名作地名不合理 无关损坏民族文化

2013年10月09日 11: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布第156号政府令,宣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现象被叫停。该办法还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这个新出台的办法有许多地方还是值得赞许的。比如,规定“地名在更名时要遵循: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有利于规范统一地名;又比如,规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时,也像地铁定价一样,需要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尊重了当地的民意和民情风俗。但是,“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似乎并不可取。

  当然,“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并非河南的首创。在此之前,许多省市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比如,2011年,武汉市政府出台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等命名地名;2012年,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从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来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问题。虽然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并未禁止外国地名和外国人名等命名地名。但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条例虽然没有完全禁止用人的名字作地名,但地方可以就本地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河南省政府可以作出禁止以外国地名和人名等命名地名的规定。

  然而,有先例可循也好,立法程序上合法也罢,并不一定说明该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一定合理。《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却并未完全禁止用人的名字、外国地名作地名,肯定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起草者认为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会产生负面作用,完全可以在条例加以规定,这不过是举手之劳的事情。

  也许有人会认为,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有损我们的民族文化,夹杂了崇洋媚外的思想,甚至会损伤我们的民族感情,我想这完全不必担心。现如今的社会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吃、穿、住、行,无一不接触洋品牌、洋货,这些洋货间接帮助我们提高了技术水平,提高了我们生活质量,跟损害我们的民族文化和伤害民族感情并无关系。如果某个地方富有水乡特色,取个“威尼斯”可能比较贴切,让人一眼就知特色;如果某个地方地势高低不平,取个“爱丁堡”也是可以。再有,如果某个外国友好人士与某地方历史渊源很深,为当地作出巨大贡献,取他的名字命名地名,未必不可。

  河南出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现在已经使用的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的,须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更为不妥。那些外国人名和地名已经约定俗成,为当地民众知晓,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我看真无修改必要,否则地名的随意更改会给民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我的观点是,使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应当慎重,但不宜一律禁止,折中的方案是,如果要新取“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最好由当地民众举行听证会来决定,对于已有的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的,不宜再变动,除非当地民众大多数人要求更改。(杨文浩)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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