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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借钱用左手打欠条 后否认欠款被起诉

2013年10月09日 14:01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借口右手受伤,用左手打了一张金额为40多万元的欠条,随后否认发生经济往来,债权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因被告不配合,首次司法鉴定无法证明欠条的真实性,所幸原告找到新的书证,二次司法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近日,润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曲折离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

  左手打欠条 债主被忽悠

  王某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老板,与另一家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有生意上的往来。因是老客户,王某出于对陈某某的信任,对方每次拿货时都是先记账。经日积月累,2012年年终双方对账时,陈某某已欠下王某40多万元货款。陈某某提出,最近自己手头较紧,先打张欠条给王某,两个月内结清欠款。王某点头表示同意。打欠条时,陈某某又提出,他的右手最近受了伤,不能写字,但可用左手写字,憨厚的王某不知其中有诈,再次同意了陈某某的要求。陈某某遂用左手写了一张金额为40多万元的欠条。当时除了双方当事人,还有陈某某公司的会计赵某在场。

  两个月后,陈某某并未依约付款,且矢口否认欠王某货款。多次催讨未果的王某,无奈之下诉讼至润州区法院,要求陈某某支付欠款,并提交了陈某某所书欠条等书证。

  首次鉴定

  被告不配合 欠条难证实

  润州区法院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否认欠条为其所写,请求法院对原告出具的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王某提出当时赵某在场,但赵某是陈某某的下属,因涉及利害关系,不愿为王某作证。王某因无其他证据,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

  为查明欠条真伪,法院委托本省一家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陈某某的签名进行鉴定。因原告无法提供比对材料,法院便将被告在法院分别用左手、右书书写的文字两份及谈话笔录一份,作为比对材料送检。而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为推卸债务,刻意变更了书写习惯,所书签名与此前已判若两人。据此,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无法证明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被告所写。

  原告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被告在书写比对材料时,有意书写潦草、速度缓慢,存在故意作假可能。审理法官要求原告寻找其他证据。

  二次鉴定

  找到新书证 真相终大白

  此后,原告经多方努力,找到了两张新的书证:一份为被告在同一个月内(2012年12月)出具的另一张欠条,以及签署的一份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回执,其上的签名与欠条签名高度相似。经审理庭质证,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将检材(欠条)与新提供的样本签名委托省高院司法鉴定名录中的一家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检验认为,检材上需检的签名与样本签名,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最终,在权威的鉴定结论面前,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据介绍,近两年,随着经济纠纷诉讼的增多,笔迹真伪、书写形成时间等方面的鉴定有增多趋势。承办法官提醒,文书类鉴定存在鉴定风险大、鉴定难度高、相关材料取证难等特点,在出具借条、欠条,或对账单等相关书证时,当事人要注意规避其中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出具相关书证时,要用正规的纸张,不要用圆珠笔书写,签名时最好加盖指印或指纹,因为指纹具备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并且注意对书证的保管,不能被沁水、沁油等污染。

  (李海平 钱华明 方良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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