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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燃煤污染排放超标将处10万以下罚款

2013年10月10日 16:21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太原市政府今日下发通告,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控制燃料的使用,燃煤污染排放超标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责令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和缓解冬季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按照要求,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包括饮食服务、各类市场)、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的大灶、茶炉,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铁路和公路货运站及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加工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各类交易市场(包括蔬菜水果、家具家电、小商品、建材和木材、花鸟鱼市等)禁止使用燃煤采暖,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全市范围内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每台机组污染物标准确定煤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与此同时,太原市区与清徐县范围内各单位、企业、城中村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1%的煤炭、可燃硫超过0.3%的型煤。未按通告规定拒不使用清洁燃料和规定燃煤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查处,燃用煤炭及型煤硫分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置换、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燃煤污染排放超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通告还明确指出,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硫分煤炭及制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记者 薛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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