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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证研究推动刑事诉讼规则发展

2013年10月11日 10:5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已经9个月了,效果怎么样?是否解决了长久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诸多疑难问题?

  9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河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开封市检察学会共同主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在河南省开封市召开,来自中国和美国的刑事法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效果的实证评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效果总体令人满意

  今年是大案之年,随着社会瞩目的刘志军案、薄熙来案等个案审理以发布微博、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公开,公众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效果产生了最直观印象——程序公正得到空前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效果整体令人满意。司法机关做了充分的培训工作,如公安机关组织全国物证鉴定人进行培训,以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广泛征求律师对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律师的会见难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修改后刑诉法总体实施效果良好,成为与会专家的共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作出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本次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情况更好;二是实施效果明显好于刑诉法学者的心理预期。当然,他认为,修改后刑诉法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施,才能进一步磨合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卫东表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效果的最大亮点,在于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一些与保障人权相关的新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了人权意识入脑入心。

  实证研究推动刑事诉讼规则、制度发展完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把法律付诸实施,才能真正让法律发展。

  2002年以来,一批有志于实证研究的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发展应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谈到,近10年来,刑事法学界的研究方法实现了两个转型,即从思辨研究转向了实证研究;从实证研究角度来讲,学界从具体的程序、方法、措施的研究转向了宏观的、抽象的规则研究。学者们的研究风气亦发生转变,从“跑点”、“看点”转变为“蹲点”,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亲历性、实验性更强。

  以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为例,通过与浙江省检察院合作的实证研究,樊崇义建议死刑案件要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他还建议在证据学的证据分类中增加“客观性证据”的概念。

  修改后刑诉法确定了证据转换规则,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认为,按照这一规定,纪委办案的证据还需转换。鉴于纪委办案期间收集的证据转换工作量特别大,他认为,纪委办案的取证文件应附加监察部门字样,以利于证据直接转换。

  对此,李寿伟认为,证据收集的渠道不应当影响证据资格。只要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证据,都应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同时,物证、言词类证据转换要区别对待,言词类证据原则上应重新取证,特别是对其中有争议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实证研究,通过对司法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在培训前与培训后分别调查,发现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有所加深。杨宇冠提出,我国修改后刑诉法着重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而美国主要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着重对搜查扣押物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进行审查排除。我国刑诉法未来发展完善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搜查扣押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审查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可以召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功能由此备受关注。杨宇冠等与会专家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应在庭前会议上解决完毕。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孟国祥提出,为保证庭前会议的效力,实践中控辩双方就会议中达成的非法证据排除等一致意见应制作会议记录,双方签字。

  也有学者对把非法证据排除放在庭前会议解决的观点持反对意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姜保忠认为,庭前会议应当仅仅体现为程序审查,而非法证据排除包含部分实体审查内容,不宜在庭前会议进行。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刘仁琦以西安市某区检察院的实证数据举例,该区800件刑事案件中仅有10件召集了庭前会议,除媒体关注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基本不召集庭前会议。原因在于法官更倾向于庭审一次性解决,以提高效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则认为,实证研究中不宜用庭前会议适用的数量来判断该程序的作用。庭前会议是否提高司法效率,应综合判断评估。

  陈卫东提出,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庭前会议的功能从三项扩大到八项,其中都提到非法证据排除,完善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陈卫东认为,我们对庭前会议等制度的发展不能求全责备,要通过实证研究为其逐步完善提供坚实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冯卫国以审前程序为重点介绍了对陕西省蓝田县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证研究。2011年以来,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比率明显提高;批捕率和起诉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比率明显提高。不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偏低。冯卫国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体系中,以缓解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实证研究,揭示出刑事法律援助发展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对2003年到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发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绝对数量上逐年上升,但是其在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从2003年的40.7%递减至2011年的13.5%。顾永忠提出,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刑事法律援助。顾永忠建议,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如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基础上,设立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设辩护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已经试点了“公设辩护人”制度,取得一定成效。顾永忠认为,公设辩护人并非都是公务员身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它不同于“自收自支”的社会律师,而是由国家出资招募或聘任的专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能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必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考评只有检察业务统计数据,难以反映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各界的意见。他建议,应当研究建立和实行外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即通过“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和测评机制,动态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办案的满意度。

  实证研究成为刑诉法学主流方法

  在法学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实证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学者从事研究的主流方法。什么是实证研究方法,它的魅力究竟何在?

  陈卫东介绍说,我国法学界传统研究方法多为归纳、解析,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关注国外发展状况,本世纪初跨入了以实证法学研究为标志的新阶段。实证研究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实验观察和经验事实上,实证方法主要包括从问卷、座谈、查阅卷宗材料、旁听庭审到对比实验等。在美国,学者广泛运用统计学来扩充实证研究的方法。

  来自美国维拉(vera)研究所国际部的研究员吉姆·帕森斯介绍了运用“准实验法”对量刑程序的评估。他提出,实验方法的基础是研究对象分组对比采取随机分配,排除其他因素对实验的影响。而准实验的方法是在随机分配无法实现时,尽可能采取接近实验的方法进行研究,比如选取种族、年龄、体重、性别等其他匹配的人进行对比研究,得出近似实验研究的结论。与会专家认为,准实验方法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实证研究方法发展颇具启发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郭志媛分析了国内实证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座谈会方式较多,访谈研究较少,应予加强。二是数据采集方面,自行采集有时存在壁垒,应以精准数据加强对实证研究的支持。同时,建议在研究报告中引用定性数据,而非仅给出结论。三是数据分析上,要研究如何利用好问卷调查等数据,目前多停留于百分比的比较,对于多变量的回归分析,还比较缺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提出,实证研究就是用什么样的数据说明什么样的问题,实证研究很难完全归结为某一种方法,建议用更开放的方法综合收集、运用数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围绕问题多选择几类数据,选择质量相对差但能说明问题的数据,来弥补直接数据的匮乏。

  “作为研究范式,实证研究也包括个案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通过关注如“王书金”案等疑难个案,可以对启动再审的证据标准予以明确。他建议,不宜用定罪标准作为启动再审的标准,而应采取有新证据使原裁判处于合理怀疑的状态即启动再审的标准。

  我国的实证研究方法仍处于培育阶段,学术产出与影响力都很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提出,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训练,必须进行实践操作。他建议,应结合课题项目来讲实证方法,推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发展、走向成熟。(张伯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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