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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1元钱殴打司机担刑责赔偿数万元

2013年10月11日 14: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有道是“冲动是魔鬼”。因为1元钱出租车费将出租车司机打成轻伤的乘客郝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之前郝某主动赔偿司机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前不久,郝某在焦作市团结街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本市中站区,下车时因1元钱燃油附加费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郝某遂将杨某拽下车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殴打其面部,致杨某左眼眶上壁骨折。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郝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王春生)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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