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刚:前科消灭制度司法探索模式的批判性反思
2013年10月15日 10:2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之中存在一种认识:前科的存在给未成年人带来了社会歧视和排斥,给相关行为人贴上了“少年犯”的标签。对此,笔者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所谓的“贴标签”或者“社会歧视”并非源自“前科”或者“犯罪记录”,而是源于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敌意和谴责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远离犯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它和客观上纯粹记录犯罪事实的犯罪记录无关,也和作为对“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的评价结论即“前科”无关。因此,在构建未来的体系化的前科消灭制度之时,应当对于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隐私权保护:在经过特定的前科消灭期间之后,犯罪记录不仅不得再被提起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评价,而且从法律地位上讲,行为人等同于没有犯过罪,行为人对于他的相关犯罪记录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肆意披露或者传播,否则即为侵权。未来体系化的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应当是同步关注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的消灭,全面推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作为前科消灭制度的体制体现;同时,逐步推进和实施已经超过查询期限的“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