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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公司“老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8个月

2013年10月15日 13:3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合肥一家企业的老总拒还债务人借钱,在法院送达强制执行书后,不仅不按时归还欠款,反而将财产藏匿起来。近日,该老总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兰某某,合肥人,系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实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据了解,兰某某因向债权人沙某某借款未如约还款,被沙某某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该起民事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沙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价值361万元的财产。

  次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冻结了兰某某名下4辆汽车及借款担保人蓝实玻璃公司名下4辆汽车,冻结期限均为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冻结期限内限制转移过户。2012年3月9日,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与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沙某某本、息合计361万元,如不按期偿付,则沙某某可就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沙某某遂向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受理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作出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余元;或扣留、提取其尚未支取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是财产。2012年9月12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又向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定兰某某、蓝实玻璃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将法院查封的汽车交付至法院。兰某某却将车辆予以藏匿,拒绝交付,致使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

  2013年4月19日,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兰某某与债权人沙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兰某某隐藏已被人民法院予以产权冻结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兰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记者 黄娜娜)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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