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一审被判6年 法院认定爆炸是故意所为
今天上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冀中星因犯爆炸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爆炸案是这样发生的
上午9点,冀中星仍然是躺在医护床上由法警推入法庭,之后他以躺卧的姿势听完了整个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今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着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定冀中星系故意所为
开庭时,冀中星的辩护人认为冀中星系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炸弹,是过失,非故意,故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判决称,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其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
从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
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判决称冀具有相当社会危害
关于冀中星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其举动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冀
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听到6年的判罚后,冀中星的情绪并未出现明显波动。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他也未当庭作出表示,只说需要回去考虑一下。但随后冀中星的辩护人刘晓原对外发微博称,冀中星家属不服判决,要冀上诉。据悉,爆炸罪无严重后果,依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