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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舞时与人偶然发生碰撞 心里不爽捅伤3人

2013年10月15日 15:34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在迪吧跳舞与人偶然发生肢体碰撞引发冲突,两人互瞪对方,其中一男子被人拉开后犹觉不爽,遂带人返回找到对方“理论”,结果对方拔刀相向,致使三人受伤。发生这样的事,伤人者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10月10日,滨海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

  迪吧跳舞起风波

  2月5日晚,单某和朋友姚某及另外二人到迪吧跳舞。在跳舞过程中单某和葛某发生肢体碰撞,两人遂互瞪对方。

  期间,两人被他人拉开各自回到座位后。葛某犹觉不爽,遂和人找到单某后进行“理论”,并用手去推单某的脖子,之后两人相互推搡,推到门口时,单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刀捣在葛某肚子上。葛某朋友何某上来用脚踢单某,单某又用刀将其后腰捅伤,并将上来制止的葛某的朋友包某戳伤、杨某划伤。姚某见朋友单某被欺,拔刀先将何某腹部捅伤,后又捅葛某胸部一刀。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发后,姚某被当场抓获,单某潜逃不久后,迫于压力向滨海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包某系轻伤,杨某系轻微伤,葛某右胸损伤为轻伤,上腹部损伤至胃破裂系重伤,何某左肋骨损伤为轻微伤,上腹部损伤至肝破裂为重伤。事后,单某赔偿包某经济损失10000元;姚某赔偿葛某经济损失13000元,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0000元。庭审中,单某的辩护人提出单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意见。

  伤多人不属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因琐事与别人发生争执,在对方对其推搡的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匕首刺伤多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意见,故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姚某故意伤人身体,致多人轻伤、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单某有自首、赔偿、取得包某谅解等情节,被告人姚某有坦白、赔偿、取得葛某、何某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年轻人性急气盛,小的纠纷往往酿成大的干戈,等到大祸铸成,方知后悔已晚。本案中单某、姚某冲动之下捅伤他人被判入狱固然罪有应得;葛某、何某虽是被害人,但也希望他们能够引以为戒,不再惹是生非。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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