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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刑拘首例污染环境罪涉案人员 严查违法排污企业

2013年10月17日 1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兰州10月17日电 (记者 冯志军)记者17日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2013年7月,按照“两高”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兰州市城关区环保局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这是甘肃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已被刑拘,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去年11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环保局在对沿黄企业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城关区北面滩一塑料废品加工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生产,造成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严重污染,环保局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此后,环境执法人员多次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仍有偷排偷用现象,因该企业生产工艺简单,恢复生产容易,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这一现状。

  2013年6月20日,城关区环保局联合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对该单位进行了强制拆除。随后,城关区环保局与城关公安分局协调联系,组织成立了由环保、公安治安管理中队组成的专案组对这一污染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彻查。

  经过大量的实地取证调查,专案组认为该单位在加工过程中排放二噁英有毒气体,具有较强的致癌性,对人体危害极大;又因该加工点在清洗废旧塑料时产生的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直接外排至自挖渗井当中(渗井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而该厂区位于黄河边,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并且清洗池中的淤泥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甘肃省环保部门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14项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更加注重行为犯罪,可操作性强,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甘肃省环保部门表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今后甘肃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及时将涉嫌违反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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