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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失信一分未还 老汉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2013年10月17日 15:56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沈阳71岁的幺某借给赵某夫妻75万元,赵某手写欠条承诺分三年还完。两年过去了,赵某夫妻一分钱也没还,幺某一气之下将两人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而赵某两人以还没到归还最后期限为由进行抗辩。10月1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

  说好还款谁知两年未践诺

  2010年年初,幺某找到相识许久的赵某夫妻,希望从事皮鞋生意的他们能带着自己儿子一起做生意,自己可出资解决经商资金问题。赵某夫妻同意后,幺某在当年的4月、6月、8月,分三次往赵某银行账号里存入90万元。然而,事与愿违。因为种种原因,幺某的儿子最终也没能和赵某夫妻一起从事皮鞋生意。

  于是,幺某找到了赵某夫妻进行结算,除去已经偿还的钱款后,赵某夫妻还欠75万元。幺某说,2010年下半年,赵某夫妻写了一张欠条,说是分三年三次还完,每年还款25万元,每年还款时间定在12月3日。此后两年,赵某夫妻没有履行约定还钱。2011年12月10日,幺某怕欠条过期,于是就让赵某又按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份。

  失去信任要求提前偿还欠款

  幺某看到赵某夫妻根本就没有还款的诚意,2013年3月20日将两人告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夫妻偿还欠款75万并承担诉讼费用。对此,赵某承认欠了幺某75万元,但辩称2011年年底写的欠条已明确约定了还款分三年还完,钱款应该到2014年12月3日才是最后期限。幺某此时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赵某的妻子宫某称,欠条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幺某要求提前还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宫某认为丈夫所欠的钱款,是他与幺某的儿子在广州经商时产生的,自己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成为被告。而且,这笔钱款全部都用于经营皮鞋生意了,并没有使用到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违背承诺有权要求一次偿还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某为幺某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幺某请求赵某偿还借款75万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因赵某与宫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并未约定为赵某个人债务,宫某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赵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宫某作为赵某的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对于赵某主张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幺某无权要求其提前还款的辩解,法院认为,因赵某在欠条上承诺分三次还款,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3日,虽未约定每期还款金额,但赵某至今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而其以未约定每次还款金额作为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赵某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幺某有权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款。因此,法院判决赵某夫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幺某欠款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4270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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