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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明确避免接访部门滥用信访终结制度

2013年10月18日 10: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应当明确并强化申报信访终结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信访终结保留一定的“重启空间”。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上,与会专家指出,法规草案应明确避免接访部门滥用信访终结制度,造成信访人投诉无门、信访渠道中断。至于涉法涉诉案件不能受理的,专家建议应当出具一个书面告示,不应让群众的诉求石沉大海。

  信访人提新理由可考虑“重启”

  信访终结制度是指对进入信访程序的各类信访案件,经法定部门依法受理、复查、复核后宣告终结信访程序的信访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如何给信访终结留下“重启空间”?

  广东侨青联常务副主席张伟群指出,虽然终结制度有其合理性,但要慎重使用,避免可能产生过激行为。

  与张伟群一样持辩证观点的还有省委党校教授赵祥。他说,信访如果在乡镇、街道这些属地没有解决,群众不服要继续上访的,上访到县市区,这时候要强化上下级部门联动处理。如果还解决不了,再往上一级时,省有关部门和地级市、县(市、区)、乡镇应协同处理。

  因此,他建议应细化依法终结的程序,除了包括办理、复查、复核,还应该有听证;还要明确和强化申报信访终结单位的责任。如果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再考虑办理。与此同时,实行无理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制获得了一定认可,即对进一步申请复查复核又不停诉、息诉的不合理信访事项,要通过法定程序终结认定。

  不受理涉法涉诉案应书面告示

  涉法涉诉案件在信访案件中向来占较大比重。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林耀明指出,立法时将坚持“涉法涉诉事项一律退出普通信访领域”的原则,并计划在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不少专家赞同把普通的常规上访与涉及法律的上访分开,把涉访涉诉从信访中分离出来,凡是涉法涉诉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案子,不再通过信访渠道,而是通过法律渠道。

  林耀明认为,信访制度有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三大功能,然而,现实中最后一个功能太过突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使该制度理性回归到原有设计方向。

  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所长陈叔军说,有关部门遇到涉法涉诉案件无权受理、而作出不受理决定时,要出一个书面告示,不能只是口头告知信访人。同时,信访与涉法涉诉要实现无缝对接,必须由一个部门综合协调处理,“总不能因为涉法涉诉就把群众的事情晾在一边”。(记者 辛均庆 实习生 梁欣莹 通讯员 任宣)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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