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辽黑渝跨省集资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10月19日 15:4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郭晓光通过注册两家空壳公司,在辽宁大连、重庆两地敛财,仅半年时间就集资400余万元,造成百余人受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郭晓光无期徒刑,其手下7名员工也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

  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郭晓光在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分别成立了哈尔滨耀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深圳士臣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重庆分公司。其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别在重庆、大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这两个公司均是空壳,分公司自然也没有实质性经营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晓光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但仍招收了大量业务员,到广场等人较多的地方发放传单,通过组织免费聚餐等方式吸引人到公司安排的会议地点听课。郭晓光还对外宣称,旗下公司拥有黑龙江双城市山羊养殖合作社(该公司的经营与郭晓光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和辽宁北票市鸿运矿业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实为苏某,郭晓光仅注资100余万元,占49%股份,且并未在工商局注册变更)。他先后以投资二氧化硅山、养殖波尔山羊等项目为由,通过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老百姓尤其是退休老人投资。

  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郭晓光等人共与100余名受害人签订了投资合同,收取集资款400余万元,案发前仅返还受害人利息40余万元。非法所得除少部分用于投资且至今未盈利外,其他均以高额利息、员工提成、公司日常开销及郭晓光个人消费等方式被瓜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光在没有任何经营实体的情况下,虚构具有矿山、林地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公众集资。存款存入后,其将其中45%直接给业务员,只留剩下的55%,还要支付高达60%以上的年息,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另外,其购买矿山股份、买林地、投资山羊等项目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因此依法认定,郭晓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同案的郭晓光员工艾某等7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此,分别判处1年零4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范春生)

【编辑:程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