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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未牵女儿过马路致其被撞伤 被判担责20%

2013年10月20日 02:3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晨报讯(记者 彭小菲)余先生因未牵8岁女儿过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责的司机认为其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下,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孩子家长余先生承担20%的责任。

  去年9月的一个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上地东路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8岁的女儿由于想追上父亲,一个人横穿马路,结果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责。双方协商赔偿无果,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7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夫妇放任年幼的女儿独自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余先生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但余先生认为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下雨天的特殊时间、多车路段的特殊地点,监护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监护人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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