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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穿袍出庭成“僵尸条款” 相关办法出台已11年

2013年10月20日 03: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10月11日上午,一起患者告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医院的女律师身着一套深色裙装出庭。3个月前,门头沟在全市率先推出规范律师工作机制,首次明确规定律师必须穿律师袍才能开庭。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律师开庭穿律师袍的情况进行追访,门头沟区法院的多名法官都表示“很少”,“没看到”。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11年,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的比例几乎为零。

  律师着装试点

  落实并不理想

  10月11日的庭审休庭之后,北青报记者问参加庭审的女律师为何不穿律师袍参加开庭?这位女律师说,自己当了10年律师,当初是购置过一套律师袍,但是一直在自己的衣柜里面挂着。至于为什么律师不愿意穿律师袍参加开庭,她说反正“也不是硬性规定”,另外律师袍只能在开庭时穿,来回的路上都要拎着非常麻烦。法院也没有专门为律师准备的更衣室,所以很少有律师穿律师袍出庭。

  门头沟区是本市率先试点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的,北青报记者致电门头沟区司法局律师科的陈琪科长了解情况。陈琪表示,他们通过两个途径对律师开庭着装进行监督,一个是法院监管,反馈情况,另外是司法局通过庭审现场进行检查。据她了解“有穿的”,但是夏天太热,律师袍的质地不好而且律师服装不像法官和检察官分夏装和冬装,只有一套律师袍,夏天要求穿律师袍确实太热。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门头沟区推出律师穿律师袍开庭试点时,曾宣布将律师着装出庭与律师的业务考核挂钩。如果不穿律师袍是否有相关处罚措施?陈琪说:“这个没有。”对于当时承诺的法院专门为律师设置的更衣室是否落实?陈琪开始说“好像设了更衣室”,但是后来又承认,法院目前确实并没有为律师设置更衣室。

  北京各大法院

  律师袍极少见

  事实上,2002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就已经对律师出庭的穿着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称,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办法还规定,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律师,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据了解,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的规定刚出台时,曾在全国媒体进行过大力宣传,一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办法》实施之初,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的场景屡见报端。然而随着“一阵风”过后,如今记者发现在北京各大法院开庭无论是辩护人众多的大要案,还是一两个律师单挑独斗的日常开庭,记者几乎再也看不到律师穿律师袍参加庭审的场面。

  措施无约束力

  成“僵尸条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律师参加重大开庭时肯定会穿。比如薄谷开来案、薄熙来案开庭时律师都是身穿律师袍参加开庭的。

  记者提出,按照《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参加庭审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而并没有规定重大案件要穿,其他案件就可穿可不穿。工作人员解释说,律师袍确实有其特殊性,法官、检察官开庭时穿的是工作服,有专门的更衣间,服装由国家统一配发,而律师袍由律师个人掏钱购买,而且一年四季就那么一套,律师不穿律师袍出庭有其客观原因。

  全国律协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更多的是倡导和指引的性质并不是硬性规定,缺乏约束力。因为不是“硬性规定”,律协对律师是否穿律师袍出庭的情况也没有考核和统计。

  文/本报记者 李罡

  记者观察

  “僵尸条款”知多少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律师开庭要穿律师袍的《律师出庭服装管理办法》未落实之外,在现实中类似法律、法规中的“僵尸条款”还有很多。如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施两年多,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到北京法院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不乏老板卷款而逃的恶性坑农案,但是“欠薪入罪”案至今北京尚无一起。

  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条款也被民间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然而,新法实施至今已经3个多月,记者从北京多家法院了解得知,虽然赡养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中的相当比例,但是至今北京还没有一起父母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落判。被外地媒体曝出的所谓“常回家看看”案件,最终也很少有通过判决圆满解决儿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问题。

  房山法院的卢涛法官表示,“僵尸法规”、“僵尸条款”还包括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同工同酬、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等等,都落实得不是很好。

  对于一些法律、规章被束之高阁的现象,有专家认为,有法不依有损法律、法规的社会公信力。一些法规落实得不好,提醒我们在立法之前应该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开门立法”,尽可能实现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文/本报记者 李罡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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