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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迎三审 土壤调查修复制度将建立

2013年10月21日 15:2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环保法修订草案迎来三审 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做出调整 县以上环保部门可扣押污染企业设施

  今天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三审稿”)在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对土壤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三审稿还明确,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的设施、设备。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3年无大修,专家指出,这期间正是中国环境恶化的30年,这与现有法律严重落后时代有一定的关系。

  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直是环保法修法当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三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做出一些调整。环保法第二次审议稿,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在各省的联合会来进行起诉。

  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三审稿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另外,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实现科学决策。

  对于目前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环保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及时制止的情况,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记者 温如军)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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