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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被多人紧追无奈跳河 追债人见死不救获刑

2013年10月22日 10:4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当时我和朋友在家聊天,看到河边一人在跑,后面有4个人紧追不舍,然后就听到前面的人落水后呼喊救命,有人还往水里投掷物品。”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市民龙某站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刑庭的证人席上,出庭为正在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作证。

  这起案件是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温州市办理的首例证人出庭作证的一审案件。温州市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温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及当地数十家媒体共400余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观摩。

  面对求救置之不理

  被告人康兆成、康雪魁是安徽阜阳某村农民,来温州务工已经十余年,一直从事“黑车”营运。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月22日下午,康兆成、康雪魁驾车经过温州市区牛山北路十里亭时,遇见了欠康兆成2万元的毛某。两人将毛某控制并带入车内,要求解决2万元债务问题。

  随后,康兆成、康雪魁又接上了朋友“胖子”和“阿彪”(外号,目前2人在逃),一同驾车来到水心渡船巷某公寓的停车场。在停车场,毛某突然从车内跑出,康兆成从地上捡了根树枝,伙同康雪魁、“胖子”、“阿彪”进行围堵。毛某眼看无路可逃,纵身跳入附近一条河中,其间,河岸上的康兆成还向毛某投掷物品。

  入水后,毛某立即向岸上的人求救,但康兆成等4人对此置之不理,没有予以救助就逃离现场。最终,毛某溺水身亡。案发第二天,康兆成、康雪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人证物证还原案发一幕

  庭审中,康兆成、康雪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二人对当时是否将被害人毛某控制在车内及当时是否预测到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等细节提出辩解。

  鉴于此案具体情节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龙某、兰某出庭作证。在庭上,经过公诉人询问,两名证人详细地陈述了案发当时目击的情况,使被告人的辩解当庭被推翻。

  案发现场的两段监控视频也显示,康兆成等人围追从车内跑出的毛某,最后站在河岸上没有实施救助。

  追债人存在救助义务

  据检察机关指控,康兆成、康雪魁能救助却不救助,导致悲剧发生。负有实施救助的特定义务,是构罪的要件。追债人到底有没有这种义务?这一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对此,公诉人称,毛某跳河,是康兆成、康雪魁等人为讨债控制、追赶等行为所致,前后存在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导致负有防止毛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他们最后的“见死不救”行为性质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康兆成因债务纠纷将毛某挟至车内,并在他逃离时紧追围堵,在毛某落水时继续用石块打击,放任了毛某死亡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康雪魁在这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兆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康雪魁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还判处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范跃红 陶京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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